新环保法明年1月1日施行 官员不作为须引咎辞职

2014年04月25日02:24  第一财经日报 收藏本文

  章轲

  环保法修订案昨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参与该法修订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新环保法将是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最严格”体现在以往没有写入法律的一系列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制裁,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就“按日计罚”的规定,常纪文说,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违法1天是1万元,30天就是30万元。新环保法规定罚款上不封顶。常纪文说,从明年开始实施这项法律,“很多违法的企业肯定无法生存,会被淘汰。

  而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此外,监管手段出硬招,查封、扣押全有了。常纪文说,新法中还有行政代执行,“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

  从整体来看,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除了强制性惩罚措施,新环保法修改的内容,还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对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

  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如果不作为,人大可以监督。每年政府要向人大汇报工作。还可以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民主监督等。另外是司法监督,环保部门不履职,公众可以把环保局告上法庭。

  另外,新环保法明确了能行使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条件。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纪文对媒体表示,他担心的是新环保法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如查封扣押权,环保部门敢不敢去扣押,需要怎么配合。”他表示,环境监管部门下一步将面对更大的压力,必须行使好权力,执法不是简单的执法,要出实招、硬招。

(原标题:新环保法获通过官员不作为须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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